韩国**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 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在***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进口的**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