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准栏填制 1、农林渔牧矿产品(非工业品),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原产**准选“WO”,RVC标准、原产**准辅助项均留空。 2、①产品含有进口成份,但进口成份来源国均为东盟成员国; ②工业品,所有原料均为国产成份 以上两种情况,原产**准选”PE”,RVC标准、原产**准辅助项均留空。 3、产品含有进口成份,则原产**准选CTH, RVC标准、原产**准辅助项均留空。红色除外产品已包含在PSR清单中,适用PSR标准,可以显示金额。 5、产品含有进口成分,但不属于以上第3、4两种情况,则全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如原产原料价值比例大于40%,则原产**准栏留空,RVC标准栏选“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原产**准辅助栏填原产成份价值百分比,可以显示金额。 二、第三方发票 有除中国大陆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与之前申报无变化,第三方发票选是,发票信息中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与日期,开具第三方发票的中间商名称和地址国家填写在证书信息特殊条款栏内。 三、生产商申请证书 东盟证书允许生产商申请证书,在**栏出口商栏填写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国家,在*十一栏需生产商作出声明,同时要在*七栏证书信息特殊条款栏内填写国内出品商的名称和地址。 四、商品的申报项数不再做限制,可以大于20项。 五、证书的更改、重发操作无变化。 六、8月20日开始申请的证书只能用新版证书打印。